用典型案例树牢崇尚英烈的“法治风向标”
该案系涉及宅基地拆迁安置、行政登记、房产继承等,案件事实较为繁杂,某区人民检察院先后调取法院民事和行政卷宗、房产登记部门的登记资料,并向社区居委会调查询问,查明:1995年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于谢某金名下。2010年7月14日,谢某金与所在社区居委会签订《已经拆迁补偿协议》,分得涉案房屋。谢某文与社区居委会申请办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时,提交的《拆迁安置补偿协议》签订日期为2009年3月16日,载明谢某文通过拆迁安置获得涉案房屋,该拆迁安置协议与《已经拆迁补偿协议》签订日期、主体均不相同。另查明,民事判决仅认定谢某胜放弃对涉案房屋的继承份额的行为无效,但未对谢某胜同意将涉案房屋登记于谢某文名下的行为予以评判。